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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皓与朱益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皓,朱益艳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709号原告:郑皓,男,199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居住于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朱益艳,女,199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郑皓与被告朱益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郑皓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皓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皓负担。审判员  赵小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