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建朋诉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朋,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777号申请执行人周建朋。被执行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周建朋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经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长劳人仲案字(2016)第86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补助金90789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261元,以上共计920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武审判员 田武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