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2执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苗春发与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838号(2017)吉0202执保181号申请保全人苗春发,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保全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上列当事人因苗春发诉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苗春发于2017年8月18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保全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苗春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查封被保全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万元的财产。审 判 长  马学彦审 判 员  历建山审 判 员  林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俊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