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运玲与宋阳花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运玲,宋阳花,陈士勇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1396号原告郭运玲,女,198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宋阳花,女,1959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临漳县。第三人陈士勇,男,1981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运玲与被告宋阳花、第三人陈士勇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运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朝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