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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4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味华灭菌设备有限公司、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味华灭菌设备有限公司,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431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味华灭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和济街***号国际金融中心*座**层。被执行人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大张庄镇娄家铺子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2017)浙0205民初2038号之二裁定书委托本院协助解除对被执行人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的冻结,本院依法受理。本��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解冻,并将解冻回执回复给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5民初2038号之二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