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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舒城县大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森韵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大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森韵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784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县大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邓春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森韵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桃溪镇枣林村。法定代表人:郭超。本院在执行舒城县大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森韵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森韵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超下落不明,经本院多次去被执行人处送达,均未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拥有的灵璧县金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该股权难以处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李万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