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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卢航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卢航艺,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9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高新南路。负责人:宁世杰,行长。被执行人:卢航艺,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被执行人:蒋丽,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卢航艺、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2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提级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惠强审判员  陈通福审判员  陶柳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