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红、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932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赵红,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刘丽萍,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熊长煌与赵红、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由赵红、刘丽萍负担947元,由赵红、刘丽萍承担。因赵红、刘丽萍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审判业务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赵红、刘丽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红、刘丽萍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熊长煌申请强制执行赵红、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9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卢彬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