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煊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煊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义乌市美利达服装厂,吴燕丰,丁蔚,傅文革,廖小燕,楼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74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7209017。法定代表人张辉。被执行人浙江煊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秋实路117号商城创业园电子商务区B2幢二单元二,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1。法定代表人吴燕丰。被执行人义乌市美利达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春晖路3-22-6地块,组织机构代码:60978938X。法定代表人傅文革。被执行人吴燕丰,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丁蔚,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傅文革,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廖小燕,女,1975年6月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楼春雷,男,1974年1月2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煊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鹏俊执行员 毛应强执行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永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