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30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桂花、林月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桂花,林月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0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桂花,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月灵,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种,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桂花与被执行人林月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7)闽0203民初23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72260元、利息40335元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2017年5月23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林月灵名下建设银行尾号6981账户、实际控制0元;农行尾号4073账户、实际控制0元;兴业银行尾号8727账户、实际控制693.78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17年5月26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月灵名下闽D×××××号车辆,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厦门市××××号之五501室调查,被执行人经传唤到庭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美玲审 判 员 柯祖锋审 判 员 张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凤碧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