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2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杨维与陈修灿明永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维,女,198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陈修灿,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明永平,女,1973年08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杨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9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修灿、明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律师费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32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本案抵押房产一套,因具体位置不能明确,故不能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3280元,本案执行费14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杨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修灿、明永平(2017)渝0118执27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审 判 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森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