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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4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友丰与李成娟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丰,李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465号申请执行人:刘友丰,男,1958年1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刘双勇,男,1992年6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成娟,女,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刘友丰申请执行李成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友丰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执44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浚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