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4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友丰与李成娟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丰,李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465号申请执行人:刘友丰,男,1958年1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刘双勇,男,1992年6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成娟,女,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刘友丰申请执行李成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友丰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执44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浚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