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莉丽与洛阳市瀍河钰鲜冷库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莉丽,洛阳市瀍河钰鲜冷库,牛家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682号申请执行人田莉丽,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洛阳市瀍河钰鲜冷库,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负责人牛家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牛家猛,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04民初1319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市瀍河钰鲜冷库、牛家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22995.00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