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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281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常宪波与纪宝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宪波,纪宝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281民初1544号原告:常宪波,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峰,黑龙XX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宝全,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常宪波与被告纪宝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常宪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2年4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同意支付工程款;2.要求纪宝全拆除钢结构彩板房;3.赔偿因违约给常宪波造成的经济损失。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纪宝全在常宪波处建1100平方米彩板房并包工包料,但纪宝全实际施工仅为960平方米,且使用的建材多数未达到合同约定。现该彩板房形状畸形,不能正常使用,故起诉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4月6日,本院主持调解,纪宝全与常宪波达成协议,(2015)安铁西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常宪波再次起诉,其诉讼请求否定(2015)安铁西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该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宪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晓光人民陪审员  纪秀英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志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