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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希亭、臧国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希亭,臧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614号申请执行人孙希亭,男,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臧国林,男,1965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希亭与被执行人臧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6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泽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