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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刑终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洋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终230号原公诉机关:沙雅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洋,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现住沙雅县。2016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沙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沙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洋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新2924刑初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张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洋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洋撤回上诉。沙雅县人民法院(2017)新2924刑初2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全辉审 判 员  马文涛代理审判员  严成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