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猇亭分局与被执行人张浩工商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猇亭分局,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猇亭分局。法定代表人:权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浩。本院在执行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猇亭分局申请执行宜市工商猇处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浩应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猇亭分局缴纳罚款68724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932元,合计69656元,但被执行人张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965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先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