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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胡本锦、冯金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本锦,冯金保,黄贤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本锦,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冯金保,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黄贤勤,男,1965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胡本锦与冯金保、黄贤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