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石松清与李和平、张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松清,李和平,张冬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石松清,男。1957年1月3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蒲圻体育路。被执行人李和平,男,195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蒲圻体育路。被执行人张冬秀,女,195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和平之妻。申请人石松清与被执行人李和平、张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松清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应执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和平、张冬秀的工资收入款已被本院冻结,每年发还一次,2017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石松清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1281执恢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