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士武保险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辽0204执1160号本院在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士武保险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刘士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士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士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万 博审判员 南庆鑫书记员 邹 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