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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恩、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恩,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上饶市和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883号申请人执行人:郑恩,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通站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0224。法定代表人:陈裕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饶市和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登峰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58848231W。法定代表人:郑建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97,607.55元及利息15,173元(按年利率4.35%暂计6个月计2017年2月17日��2017年8月17日止,利息合计15,173元)、支付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5,38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376元,合计727,544.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上饶市和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7,544.55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上饶市和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雨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