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夏明、福建奇信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李夏明,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福建奇信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湖头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037702-2。法定代表人:蒋锦源。本院在执行李夏明与福建奇信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68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奇信镍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夏明货款人民币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冻结其银行,经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银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