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诉于泽国、于泽旭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中泽东北物流有限公司,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中泽地产有限公司,辽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于泽国,于泽英,于泽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住所地顺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大全,该分行负责人。被执行人中泽东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周克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于泽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省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于泽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孙建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中泽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辽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法定代表人岳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泽国,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路。被执行人于泽英,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执行人于泽旭,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中泽东北物流有限公司、辽宁省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中泽地产有限公司、辽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于泽国、于泽英、于泽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41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有关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但是相关案外人对冻结存款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正在审查中,被执行人暂无其它无争议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3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亮浩审 判 员 李 松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志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