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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4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689时海林与严学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海林,严学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689号原告:时海林,男,1976年6月5日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严学亚,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海林与被告严学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时海林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