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4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689时海林与严学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海林,严学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689号原告:时海林,男,1976年6月5日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严学亚,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海林与被告严学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时海林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