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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永发与被执行人姚德山、彭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发,姚德山,彭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5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发被执行人:姚德山、彭金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永发与被执行人姚德山、彭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5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