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晋江市闽旗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573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闽旗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陈泉路1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80686R。法定代表人:林国罗,董事长。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市闽旗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旗橡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由闽旗橡塑公司负担480元,由闽旗橡塑公司承担。因闽旗橡塑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交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闽旗橡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闽旗橡塑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闽旗橡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卢彬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