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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市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场服务中心)与被告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中南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市场服务中心,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2民初5364号原告:长沙市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向。法定代表人:付某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慎,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林,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潘某。原告长沙市市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场服务中心)与被告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中南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场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市场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南公司完整提供中南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及会议纪要以供市场服务中心查阅、复制;2、中南公司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以供市场服务中心查阅;3、中南公司将公司所有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向市场服务中心进行书面批露。事实与理由:市场服务中心是中南公司的股东,占股20%。2015年市场服务中心原主任李菊华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羁押措施,后中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也因违法犯罪被羁押,导致中南公司的管理陷入混乱。市场服务中心作为事业单位,因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需要,故而要求行使公司股东权利,并于2016年3月向中南公司发函,要求中南公司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供市场服务中心查阅,但中南公司至今未向市场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市场服务中心作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无法得以实现,故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中南公司未作答辩。经庭审当事人举证,本院认证,确认以下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企业注册登记资料、通知书、快递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经审理认定的上述证据,可证明如下事实:一、市场服务中心是中南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占股20%。二、2016年5月13日,市场服务中心作出《通知书》,要求中南公司提供如下材料供市场服务中心查阅或复制:1、公司资产、收益及对外负债的详细情况;2、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及会计账簿;3、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及会议纪要;4、公司诉讼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8月19日,市场服务中心将《通知书》寄出后未收到中南公司的答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服务中心作为中南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依法享有查阅、复制请求权,公司不得拒绝。关于市场服务中心诉求中所要求查阅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所包含的各项文件,公司法中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在具体查阅过程中,中南公司应严格按公司法、会计法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供市场服务中心查阅、复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服务中心作为中南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在事先说明目的、书面申请的前提下,享有查阅请求权。在本案中,市场服务中心已经以通知书的形式履行了该前置程序,中南公司自始未对同意查阅与否予以书面答复,在诉讼中也未举证证明市场服务中心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具有不正当性,故本院确认中南公司应当将公司会计账簿提供给市场服务中心查阅,具体查阅范围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包括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市场服务中心要求中南公司将公司所有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披露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供长沙市市场服务中心查阅。对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长沙市市场服务中心有权复制。上述查阅、复制工作应在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正常营业时间内、公司的办公场所内进行,且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二、驳回长沙市市场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公告费元,共计元,由长沙市市场服务中心、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高晓岚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想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