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赛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三峡建设者餐厅与宜昌市森安达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赛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三峡建设者餐厅,宜昌市森安达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92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赛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三峡建设者餐厅,住所地三峡坝区十四小区,负责人黄新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市森安达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韩峡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赛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三峡建设者餐厅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森安达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森安达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赛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三峡建设者餐厅60119.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65元、执行费811元;从生效判决确定确履行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60119.3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森安达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595.3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利息。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