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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曹伟娜、李海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37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军民、刘新绒、李海军、曹伟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人民陪审员  任宝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