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曹伟娜、李海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37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军民、刘新绒、李海军、曹伟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人民陪审员 任宝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