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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新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新祥,邓小红,黎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昌县旴江镇建设东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49279075-7。法定代表人:叶绿,系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绍财,男,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男,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新祥,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居民,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邓小红,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居民,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黎明娥,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居民,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新祥、邓小红、黎明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482民事判决书。本院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吴新祥、邓小红、黎明娥在银行的账号内的存款2264980元或被执行人吴新祥、邓小红、黎明娥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期限12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燕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