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曾某。本院在执行李某与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曾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赟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帮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