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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曾某。本院在执行李某与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曾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赟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帮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