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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如胜与崔全胜故意伤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如胜,崔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821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崔如胜,又名崔怀则,男,194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崔全胜,又名崔如刚,男,194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刑初6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崔如胜与崔全胜故意伤害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5207.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案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1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赵建雄���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