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其航、刘伟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航,刘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228号申请人:刘其航。被执行人:刘伟星。刘其航与刘伟星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伟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其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伟星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伟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伟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其航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伟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其航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