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杨传海、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海,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执24号申请执行人:杨传海,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余市团结西路建筑大厦。法定代表人:吴金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枣民四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2013)枣民四商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8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04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德山审判员 王 锋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