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淄博龙生(集团)实��有限公司、山东龙生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精工轴承有限公司、张继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622号淄博颜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淄博龙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龙生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精工轴承有限公司、张继��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20105.4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淄博龙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龙生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精工轴承有限公司、张继生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淄博颜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淄博龙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龙生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精工轴承有限公司、张继生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62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颜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淄博龙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龙生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精工轴承有限公司、张继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