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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新文与李德锁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新文,李德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蔡新文,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阜康市瑞景园*******室。被执行人:李德锁,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阜康市明珠花园******室。申请执行人蔡新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德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新230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0日提起申请,本院在2017年4月10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院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30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审 判 员 翟  光  辉代审判员 阿尔曼.别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永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