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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陆晓松、周锐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晓松,周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陆晓松,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执行人:周锐勇,男,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执行陆晓松与周锐勇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0102.87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晋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