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陆晓松、周锐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晓松,周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陆晓松,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执行人:周锐勇,男,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执行陆晓松与周锐勇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0102.87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晋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