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水仙、姜姿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水仙,姜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蒋水仙,女,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姜姿英,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蒋水仙与姜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5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水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姜姿英归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按调解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支付诉讼费损失23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姜姿英名下无商品房、车辆及大额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姜姿英列入失信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水仙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姜姿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