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4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秀清与刘双喜、王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清,刘双喜,王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994号原告:王秀清,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周芳逸,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双喜,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告:王健,男,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负责人:赵国栋,经理。委托代理人:裴建奇。原告王秀清与被告刘双喜、王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秀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清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清撤回对被告王健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吴悦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慧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