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兴义市范佩加油站申请执行邹信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义市范佩加油站,邹信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兴义市范佩加油站,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七舍镇七舍四组,组织机构代码73662265-4。投资人:范佩,系兴义市范佩加油站负责人。被执行人邹信培,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兴义市范佩加油站申请执行邹信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邹信培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兴义市范佩加油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邹信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信培支付申请执行人兴义市范佩加油站油款23513元,案件受理费194元,执行费25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邹信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 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