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成武县新农村种植专业合作社、张为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武县新农村种植专业合作社,张为海,朱爱真,孙冠忠,宋述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991号申请执行人成武县新农村种植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08295621-6.法定代表人:孙凤英,经理。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汉泉路天润大酒店一楼。被执行人张为海,男,1967年06月06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朱爱真,女,1968年05月20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孙冠忠,男,165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宋述知,男,196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武县新农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为海、朱爱真、孙冠忠、宋述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3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连领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