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邱伟忠、刘海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伟忠,刘海龙,朱水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邱伟忠,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执行人刘海龙,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被执行人朱水莲,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业农,住寻乌县,本院2017年3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邱伟忠与被执行人刘海龙、朱水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2017)赣073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海龙、朱水莲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邱伟忠人民币29733.85元及违约损失(违约损失计算方式:以29733.85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8日起月利率3.625‰计算),承担诉讼费543元及执行费346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海龙、朱水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刘海龙、朱水莲至今分文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刘海龙、朱水莲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海龙、朱水莲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刘海龙、朱水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邱伟忠到庭约谈,告知其被执行人刘海龙、朱水莲的财产调查情况及已争取的其他机关执行措施,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邱伟忠在1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海龙、朱水莲新的财产线索,到期本院将作终本结案。申请执行人邱伟忠表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赖月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曾宪章书 记 员 李兴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