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德仁、三明市鑫茂化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910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德仁,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三明市鑫茂化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01幢地下二层20号店面。工商营业注册号3504001000223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808841526。法定代表人:李红庆,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张德仁、三明市鑫茂化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由张德仁、三明市鑫茂化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23元,由张德仁、三明市鑫茂化建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因张德仁、三明市鑫茂化建贸易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行政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张德仁、三明市鑫茂化建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德仁、三明市鑫茂化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856号(?javascript:void(14)”o”查看案件详情?))。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856号(?javascript:void(14)”o”查看案件详情?)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7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卢彬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