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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凤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付起,宋凤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刑初840号自诉人朱付起,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人宋凤业(又名宋风业),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自诉人朱付起以被告人宋凤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宋凤业已按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朱付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朱付起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朱付起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薛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