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初12996号原告: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芙基路东杜鹃路南,组织机构代码68915009-1。法定代表人:JulanLiu,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军,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平,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鼓楼路377号,组织机构代码14260888-X。法定代表人:赵发如,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2)昆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重审后,分案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宏军、汪平、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石如、徐锦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原告与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4日签订的《土建总承包施工合同》。2、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立即从原告位于昆山市××××东杜鹃路南的工地退场,将该工地交付原告。3、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工程款1151060.09元。4、被告支付原告工期延误的赔偿款260000元。5、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原告新建厂房,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向原告投标。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后,2010年3月24日原告签订《土建总承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2010年3月16日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将钢结构工程分包给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并与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三方签订《新建工业厂房钢结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总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支付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935000元,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15000元),但两被告自合同签订后即未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主要表现为未按期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提供虚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一再拖延工期等。其中钢结构工程因存在质量缺陷,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次发出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为了维系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原告委托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及以原告自身名义多次发出公函,要求被告及时履行合同,按期施工并改进工程质量,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2012年7月30日原告正式通知被告解除《土建总承包施工合同》及《新建工业厂房钢结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被告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3日内退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所涉包括与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之间的总包合同,与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处理。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如不能并案处理,则在本案中依据总包合同向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提出主张。因此,原告主张中所涉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不部分,本案不予理涉,所对应反诉部分驳回起诉。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土建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总承包原告位于昆山市杜鹃路的新建工业厂房土建,承包工期180个日历天,开工日期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以发包方、设计单位、承包方三方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承包方施工部分的价款为5200000元,为固定总价,除本合同明确允许的调整事项外,一概不予调整。钢结构分包工程价款不包含于本合同总价之内。总承包方确认,对钢结构分包单位,在钢结构分包合同总价不超过4600000元的情况下,总承包方仅收取不超过220000元的报建费(或者钢结构分包单位委托总承包方统一报建的话)、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费、代为开具工程款发票的税金。除本合同4.6条约定事件外,若承包方工期延误,承包方须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发包方可从承包方应得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延误赔偿率的计取:延期1个月以内,免予处罚;超过1个月以后,每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罚款,不足亦按一天计,直至安装完成、验收通过为止。但延误工期罚款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发包可以无条件终止。工期的延长并不附带任何额外费用,在延长工期间所增加的项目也按原定的合同单价计算;且承包方承诺不向发包方追索误工费或任何其它损失,其风险已包含于现报价之内。工程结算由发包方进行审查,或由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专业咨询单位进行审查。按市建委关于工程造价结算审价的有关规定,承包方须提供完整的工程造价送审资料,发包方及发包方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须在三个月内初审审计完毕。若承包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在竣工后的一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则上述审计期限顺延。钢结构工程等承包方将另行指定专业分包单位承担,上述专业分包单位,发包方确定后通知。对于钢结构分包工程,承包方承担上述管理、协调、配合内容,分包工程管理协调配合費、报建费用、税金支付等各项费用,由承包方与专业分包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发包方对承包方供应的材料与设备在质量方面若有异议,可要求由国家认可的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检测结论为合格,则由发包方承担检测所需费用,工期顺延;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发包方将拒绝接受并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或者承包方供应的材料、部件或整体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发包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本合同工程款的纳税责任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申请付款时必须提供符合财会要求的正式工程款发票。对于承包方自行施工的部分(不合防火涂料)付款方式如下(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2)围墙、临水临电及其他临时设施完成,施工道路销设完毕、桩基工程全部完工,權基验收合格之后14天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款15%。(3)1#、2#、3#、4#、5#车间及室外泵房土建工程全部完工(惟粉刷、涂料施工不含在本付款节点之内)、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之后14天内,支付工程款20%。(4)室外雨污水工程、电缆及其他埋管工程全部完成后14天内,支付工程款10%。(5)全部工程完工后14天内,支付工程款25%。(6)工程验收通过、竣工退场、质监站验收备案之14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7)结算之后14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审价完成之后一年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为质量保证金,分三次付清:第一年支付1%,第二年支付2%,第三年支付3%;质量保证金的支付起计时间为质监站验收备案之日。审价时间为三个月,自承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开始计算。钢结构防火涂料涂料的费用(含税价款人民币280000元),防火涂料工程总价280000中已经包合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或其他名目的费用。如发包方委托总承包方施工,则在防火涂料施工完成、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支付95%费用(266000元),余款待两年质量保修期满后结清。钢结构分包工程的报建费、管理协调配合费、代开工程税发票部分价款(22000元),其支付方式为:总承包单位进场之后,发包方支付50000元(供报建用),余款待工程竣工后一次性支付。若发生质量缺陷,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修复或重做,并赔偿发包方损失。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指令承包方退场:A.承包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达两个月以上,经发包方书面指出后仍拒绝改正的;B.承包方违法转包、分包的;C.承包方的工程不合格或存在质最问题,不论是整个工程还是单个项目,在发包方/监理方指出后拒不整改、或在合理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是否合格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质量标准。承包方因前款原因招致发包方解除合同并指令退场时A.承包方在接获解除合同及退场指令后,须于3个日历天内退场完毕。承包方不得以结算未完成、工程款未结清或以任何其它理由拖延退场。承包方员工的工资或任何其它方面的费用与矛盾,由承包方白行承担。B.工地现场之外的损失,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发包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C.承包方被指令退场时,对其已经完成的工程:如其质量不合格,发包方有权指令承包方拆除,发包方不支付该部分工程费用,拆除费用亦由承包方承担;检查下来属于合格的工程,发包方将据实支付部分工程款,但支付额不超过该部分业已完成工程的结算价的95%。是否合格由权威机构根据规范判定。合同解除自通知达到对方后生效。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工期及延误处理条款的约定执行。若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期逾期(包括返工修复期)达到两个月时,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承包方赔偿直接经济。如承包方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行为,应赔偿其违约给发包方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本合同壹式肆份,签约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高劲柏作为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的代表也在上述合同上签字。合同后附投标承诺书1份,明确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指派高劲柏作为授权代表,全权负责睿思科技苏州新建厂房总承包工程的投标工作。另附询标记录1份,明确合同单价的计算规则,投标报价下浮比率:2010年2月8日提交的工程报价书中总价为5503973元,在询标过程中,将投标报价调整为5200000元(此即工程总价)。由此计算得到总承包方的投标报价下浮比率为(5503973-5200000)/5503973=5.52%,投标报价下浮比率乃是平均适用于《报价文件》中每一个报价项日(及平均适用于每一项单价),该比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固定不变。合同签定后,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进场施工。2011年5月6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发函1份,写明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高劲柏以伪造的施工许可证骗取原告的工程款,且不支付保证金,造成工程停工半年之久,要求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接函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农民工保证金。2011年5月10日,上述工程取得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1年5月16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发函,要求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提交施工计划,履行施工义务。2011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发函,要求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2012年3月期间,涉案工程工地因发生劳资纠纷,公安部门曾到现场出警。2012年3月,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将整改后的钢构件运送进工程现场,质量监督部门前来检查时,发现钢构件仍存在诸多重大缺陷,监督部门由是发出《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改。望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收悉本函后对质量缺陷予以足够重视,及时修复,并征得质量监督部门复核同意后,将工程尽快施工完成。2012年4月19日,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开具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1份,写明:睿思科技1#-5#车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经监督抽查,施工现场存在下列主要问题:1、部分边柱与钢梁、钢梁与中柱、钢梁与钢梁间達接端板厚度不满足设计20MM厚要求,现场实测为18MM;部分钢梁截面高度不满足设计500MM高要求,现场实测为490MM;1#、4#、5#车间设计更改通知单要求DET-1梁柱节点域柱腹板厚度由6MM改为8MM,现场未予落实;部分加劲肋厚度与图纸不符。2、现场对大焊接H型钢柱腹板翼缘板角焊缝高度、焊接H型钢梁腹板翼缘板角焊缝高度进行抽测,较多焊缝有效焊脚尺寸偏小,不满足设计要求。3、现场钢构制作观感质量较差,部分腹板、翼缘板、连接端板翘曲变形严重。接此通知后,你单位应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改,经建设(监理)检查合格后,将《整改完成报告书》及相关资料书面上报我站。2012年4月27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函,主要内容:2011年12月中旬,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将钢构件运进施工现场,准备安装施工时,经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构件存在焊缝探伤不合格等质量缺陷。应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将不合格构件运回工厂进行缺陷整改。2012年5月3日,徐虎以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项目部的名义手写工程联络单1份,要求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施工人员不要堵在大门,阻碍车辆进入,让钢结构的安装能顺利进行。一王姓人员以睿思科技现场农民工负责人的名义在上述联络单上写明:要求睿思科技项目部在未解决农民工工资之前,任何车辆不允许出入,要求业主和诚达公司派相关负责人到现场解决。2012年6月14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函,主要内容:因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钢构件质量不合格,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自首次验收不合格至今已有半年时间)土建总承包单位屡次向原告提出索赔意向,要求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查明缺陷原因,拟定妥善的修复计划,确保验收通过,如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不能通过的,原告将拒付工程款。由此导致总承包方的赔款,应由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12年6月29日,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又开具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1份,写明:睿思科技1#-5#车间钢结构工程,我站于2012年4月19日监督抽查时,对施工现场钢结构实体存在主要问题,签发监督整改通知书一份。2012年6月29日,我站根据建设、施工单位签认的整改完成报告书至现场复查,针对4月19日整改通知书所述问题,现场仅对部分端板、底板厚度不足的问题按设计院设计变更进行了处理,其他问题现场并未予以落实;另外因保管不善,现场预埋地脚螺栓锈蚀严重,钢构件防锈漆脱落、构件锈蚀较为普遍。接此通知后,贵单位应对上述问题继续进行全面检查和有效整改,经建设单位检查合格后,将《整改完成报告书》及相关资料书面上报我站。徐虎和孔华签收了上述通知书。2012年7月4日,原告发《关于再次催促诚达公司履行合同施工义务的函》给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加快进度,尽快完成厂房及室外总体的土建、安装工程。要求该公司不要以与钢结构分包单位的索赔问题未解决为由拖延停工。同日,原告还发《关于再次催促美联公司履行质量整改义务的面》给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写明因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供应的钢结构质量不合格,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要求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2012年7月20日之前以合格的钢结构构件替换不合格产品,完成全部质量整改义务。2012年7月9日,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回函给原告,认为施工水源未解决、原告自行分包的钢结构施工问题导致工期一再拖延的核心问题,造成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大量停工损失,造成后续工程无法进行,导致工人工资、材料商部分欠款时间过长,建议原告先行支付部分工资款,同时建议原钢构单位责成退场。2012年7月29日,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送钢结构构件到工地因大门被堵无法进入,公安部门出警。2012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1份,写明:因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提供虚假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不合格,一再拖延工期,其中钢结构因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整改等原因,通知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解除2010年3月24日的《土建总承包施工合同》和2010年3月16日的《新建工业厂房钢结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望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和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本通知后3日内退场,如未能按期退场,原告将自行清理施工现场,延期退场,则应承担原告继续施工等造成的损失。同日,原告也向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送该解除合同通知。2012年7月25日,原告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昆山市正信公证处对本案所涉工程的现场状况进行了公证。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1#-5#车间、地下水地、门卫配电房、厂区围墙的施工质量进行鉴定。2013年11月23日,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鉴定报告1份,鉴定结论:1#车间:根据以上检测及分析,本工程所检构件施工质量鉴定结论如下:1、已建工程上部结构布置符合图纸要求,部分砼短柱外观质量存在一般缺陷。2、基础及上部砼短柱尺寸符合设计图纸要求。3、回弹法检测结果显示,基础及上部构件混凝土强度均满足设计图纸要求。4、抽检的基础6根钢筋(3种型号)中4根(2种型号)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抽检的上部柱主筋及箍筋截面尺寸实测结果满足设计图纸要求,抽险的柱主筋数量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抽检的5根柱箍筋平均间距均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5、抽检的基础砂浆抗压强度均低于设计图纸要求且离散型较大,上部墙体砂浆抗压强度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6、标高1,200m处砼梁主筋及箍筋布置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7、上部柱脚锚栓数量及截面尺寸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外观普遍锈蚀,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2#车间:根据以上检测及分析,本工程所检构件施工质量鉴定结论如下:1、已建工程上部结构布置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卫生问部分梁存在非荷裁裂缝,影响结构耐久性。2、抽检的基础承台、基础梁截面尺寸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所检的上部砼短柱尺寸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卫生间屋面现浇板厚低于设计图纸要求,卫生间框架梁柱尺寸满足设计图纸要求。3、回弹法检测结果显示,基础及上部构件混擬土强度均满足设计图纸要求。4、抽检的基础砂浆杭压强度满足设计图纸要求,上部墙体砂浆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5、标高1.200m处砼梁主筋及箍筋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布置。6、上部柱脚锚栓数量及截面尺寸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外观普遍锈蚀,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7、抽检的6根(3种型号)基础钢筋中4根(2种型号)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其中基础梁上部钢筋及梁侧钢館尺寸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梁侧设计为光圆钢筋,现场检测的均为带肋钢筋,箍筋截面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抽检的5根上部砼短柱中,4根主筋截面尺寸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主筋、箍筋数量及箍筋截面尺寸基本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卫生间梁板柱钢筋抽检结果如下:抽检的3根框架柱主筋及箍筋截面尺寸均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柱端加密区箍筋间距均大于设计图纸要求。抽检的框架梁箍筋尺寸偏小。抽检的悬挑板館截面尺寸均大于设计图纸要求,板筋双向间距均大于设计图纸要求。3#车间:根据以上检测及分析,本工程所检构件施工质量鉴定结论如下:1、已建工程上部结构布置符合设计图纸要求。2、抽检的基础承台、基础梁截面尺寸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所检的上部砼短柱尺寸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3、回弹法检测结果显示,基础及上部构件混凝土强度均满足设计图纸要求。4、抽检的基础砂浆抗压强度满足设计图纸要求,上部墙体砂浆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5、标高1.200m处砼梁主筋及箍筋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布置。6、上部柱脚锚栓数量及截面尺寸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外观普遍锈蚀,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7、抽检的6根(3种型号)基础钢筋中4根(2种型号)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其中基础梁上部钢筋及梁側钢筋尺寸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梁侧设计为光圆钢筋,现场检测的均为带肋钢筋,箍筋截面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抽检的5根上部短砼短柱中,2根主筋截面尺寸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主筋、箍筋数量及箍筋截面尺寸基本符合设计图纸要求。4#率间:根据以上检测及分析,本工程所检构件施工质量鉴定结论如下:l、已建工程上部结构布置符合设计图纸要求。2、基础及上部砼短柱尺寸符合设计图纸要求。3、回弹法检测结果显示,基础及上部构件混凝土强度均满足设计图纸要求。4、抽检的基础6根钢筋(3种型号)中4根(2种型号)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抽检的上部柱主筋及推館截面尺寸实测结果满足设计图纸要求,短柱主筋数量符合设计图纸要求,5根柱箍筋平均间距实测结果有2根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5、基础砂装抗压强度满足设计图纸要求,上部墙体砂浆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6、标高1.200m处砼梁主筋及箍筋布置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7、上部柱脚锚栓数量及截面尺寸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外观普遍锈蚀,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5#车间:根据以上检测及分析,本工程所检构件施工质量鉴定结论如下:1、已建工程上部结构布置符合设计图纸要求。2、基础及上部砼短柱尺寸符合设计图纸要求。3、基础及上部构件混疑土强度均满足设计图纸要求。4、抽检的基础6根钢筋(3种型号)中4根(2种型号)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抽检的上部柱主筋及箍筋截面尺寸和数量满足设计图纸要求。5、基础及上部培体砂浆抗压强度均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6、标高1.200m处砼梁主筋及箍筋布置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7、上部柱脚锚栓数量及截面尺寸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外观普遍锈蚀,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地下水池:根据以上检测及分析,本工程所检构件施工质量鉴定结论如下:1、已建工程结构布置符合设计图纸要求。2、抽检的混凝土强度均满足设计图纸要求。3、抽检的墙板钢館尺寸均满足设计图纸要求,抽检的剪力墙外侧钢筋平均间距均大于设计图纸要求问距。门卫配电房:根据以上检测及分析,本工程所检构件施工质量鉴定结论如下:1、已建工程上部结构布置符合设计图纸要求。2、基础及上部砼构件尺寸符合设计图纸要求。3、基础及上部构件混凝土强度均满足设计图纸要求。4、抽检的框架梁板柱配筋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主要表现为:框架柱主館及箍筋尺寸偏小,且箍筋采用圆钢。柱端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对箍筋加密布置。框架梁主筋及箍筋尺寸偏小,且箍筋采用圆钢。板底受力主筋采用圆钢,不符合图纸要求。5、基础及上部墙体砂索_抗压强度均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围墙工程:根据以上检测及分析,本工程所检构件施工质量鉴定结论如下:1、已建透空围墙所有钢结构护栏工程均未安装。2、实体围墙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设置基础梁和压顶梁,基础垫层尺寸、围墙高度、砖柱尺寸及问距等基本符合设计图纸要求。3、透空围墙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设置基础梁,基础垫层宽度及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西侧部分砖柱未完工。砖柱尺寸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砖柱同距设计4.6m,实测3.9m。4、抽检的基础砂1浆抗压强度均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东侧上部墙体砂浆抗压强度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南侧上部墙体砂浆抗压强度均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针对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鉴定人员陈述:第14页第7条地脚锚栓检测中提到使用8页的鉴定依据,报告中所有照片均是现场拍摄,鉴定不包括现场堆放材料,只针对已建工程,对质量未区分是哪一方的工程范围。根据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鉴定报告,原告申请对影响安全与使用的质量问题制定相应的修复方案。2014年6月26日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第SF201408081号]1份,修复方案:一、1#车间修复方案:基础梁,范围G/6-7、7/E-F,不影响安全使用,修复方案无;基础墙,范围全部,影响安全使用,拆除重新按设计要求施工;上部培体,范围全部,影响安全使用,拆除重新按设计要求施工;柱脚锚栓,范围所有刚架对应混1疑土柱顶部,影响安全使用,进行全面除锈;混擬土柱,范围一层柱4/C1影响安全使用,采用粘贴碳纤维布条带法进行加固,详细的加固方案见附件一;1.2m墙体压顶梁,范围全部,影响安全使用,拆除重新按设计要求施工。二、2#车间修复方案:基础梁G/1-2.G/5-4不影响安全使用,修复方案无;上部培体,范围全部,影响安全使用,拆除重新按设计要求施工;柱脚销桂,范围所有刚架对应混凝土柱顶部,影响安全使用,进行全面除锈;混凝土柱,范围3/A、5/A、5/B、4/A卫生问1/2(2/A)、卫生间1/3(2/A)、卫生间1/3(1/A),不影响安全使用,修复方案无;混凝土梁,范围卫生间屋面梁1/2(1/A~2/A),不影响安全使用,修复方案无;混凝土板,范围卫生间悬挑板(1/3~1/4)/(1/A~A),不影响安全使用,修复方案无;1.2m墙体压顶梁,范围全部,影响安全使用,拆除重新按设计要求施工;混疑土柱,范围4/A、5/B、1/E、2/G、3/G,影响安全使用,拆除后按设计要求施工(包括柱脚锚栓);卫生间部分屋面梁,范围部分,影响安全使用,采用表面封闭法进行修复处理;卫生问悬挑板,范围1/2(1/A~2/A)、(1/3~1/4)/(1/A~A),不影响安全使用,修复方案无。三、3#率间修复方案:基础梁,范围1/B-C、1/A-B,不影响安全使用,修复方案无;上部墙体,范围全部,影响安全使用,拆除重新按设计要求施工;柱脚锚栓,范围所有刚架对应混凝土柱顶部,影响安全使用,进行全面除锈;1.2m;墙体压顶梁,范围全部,影响安全使用,拆除重新按设计要求施工;混凝土柱,范围3/G、4/G,影响安全使用,拆除后按设计要求施工(包括柱脚锚栓);混擬土柱,范围3/A、5/B,不影响安全使用,修复方案无。四、4#车间修复方案:基础梁,范围1/D-E、A/1-2,不影响安全使用,修复方案无;上部墙体,范围全部,影响安全使用,拆除重新按设计要求施工;柱脚锚栓,范围所有刚架对应混擬土柱顶部,影响安全使用,进行全面除锈;1.2m墙体压顶梁,范围全部,影响安全使用,拆除重新按设计要求施工。五、5#率间修复方案:基础梁,范围抽检G/5-6、9/B-C,不影响安全使用,修复方案无;上部墙体,范围全部,影响安全使用,拆除重新按设计要求施工;柱脚锚栓,范围所有刚架对应混凝土柱顶部,影响安全使用,进行全面除锈;1.2m培体压顶梁,范围全部,影响安全使用,拆除重新按设计要求施工。六、地下水地施工质量问题抽检汇总:剪力墙,范围E/1-2,影响安全使用,采用增大截面法进行加固。七、门卫配电房修复方案:基础培,范围A/2-3、A/3-5、A/5-6、A/6-7,影响安全使用,拆除重新按设计要求施工;一层柱,范围2/A、3/A、7/A,影响安全使用,采用粘贴碳纤维布条带法进行加固,详细的加固方案见附件一;屋面梁,范围4/A-C,影响安全使用,拆除重新按设计要求施工;屋面板,范围4-5/A-c、1-2/B-c軸线区,不影响安全使用,修复方案无;一层墙体,范围抽检6处,影响安全使用,拆除重新按设计要求施工。八、围墙修复方案:透空围培,范围西侧,未施工,影响安全使用,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成;透空围墙,范围已施工部分(西侧及北侧,具体见图3),其中砖柱间距设计为4.6m,实际3.9m,影响安全使用,拆除后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成,其中未见基础梁、护栏未安装,影响安全使用,拆除后按设计要求施工,其中基础垫层宽度及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设计800mm宽、350mm厚,实际约800mm宽,厚度不均),不影响安全使用,修复方案无;实体围墙,其中西側及北侧(具体将图3),影响安全使用,拆除后按设计要求施工,其中南侧上部墙体(南侧140m,具体见图3),影响安全使用,拆除后按设计要求施工;围墙基础墙,范围全部,影响安全使用,拆除后按设计要求施工。该报告另附房屋修复方案设计总说明和门卫配电房梁柱加固详图各1份。根据上述修复方案,原告申请对修复造价进行鉴定。2015年2月6日,苏州新天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修复工程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新天平审字(2015)第1183号]1份,鉴定结论: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工程不合格部分的工程修复造价为:1032845.98元。鉴定情况说明:1、本次鉴定结论中涉及的人工费按苏住建价(2014)3号文调整,涉及的材料价格按《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苏州市2014年12月建设工程指导价调整计算,《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2014年12月建设工程指导价没有涉及的材料按照市场价调整计算;2、经现场踏勘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新建厂区施工现场开阔,本次鉴定结论,涉及的睿思科技1#-5#率间、地下水地、门卫配电房及围;墙修复工程拆除部分的建筑垃圾为现场堆放,未考虑建筑垃圾处理及外运对鉴定结论的影响;3、睿思科技1#-5#车间、地下水地、门卫配电房及围墙修复施工工程中可能涉及水电安装工程,因设计文件对该部分没有设计,本鉴定报告不包含加固施工工程中可能涉及水电安装工程费用;4、本鉴定报告未考虑睿思科枯1#-5#车间、地下水地、门卫配电房及围墙修复施工中涉及的材料检测费用对鉴定结论的影响;5、本鉴定报告中涉及睿思科技1#-5#率间、地下水池、门卫配电房及围墙修复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部分:计取基本费;6、本鉴定报告鉴定时间节点为2014年12月,未考虑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工、材料及计价方法的变化对鉴定结论的影响。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现有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含土建、钢结构)造价进行鉴定。2014年12月20日,苏州新天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新建厂区工程造价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新天平工审字(2014)679号]1份,鉴定结论:可确定的造价结论:根据我们的计算,按照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工程商务标(第三次)报价表,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新建工业厂房已完土建工程不下浮造价为:2701468.31元,安装工程不下浮造价为:48690.39元,累计2750158.70元;根据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土建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该部分合同总价为5200000元,经对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工程商务标(第三次)报价文件土建、安装不同工程下浮率进行计算,土建工程下浮率33.87%,安装工程下浮率37.76%,下浮后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新建工业厂房己完工建工程造价为:1786480.99元,安装工程造价为:30304.90元,合计:1816785.89元。无法确定的造价结论:现有已完成部分钢结构造价,因案卷资料中没有该部分合格证明文件资料,未予计算。鉴定情况说明:1、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工程按照质证材料厂房部分:柱、墙体、室内外回填土、室内=表结石层回填、防雷、预埋管线已完成,本项目为总价合同,柱、墙体、室内外回填土、预埋管线工程量及综合单价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工程商务标(第三次)报价文件中数据,由于厂房室内地面仅完成垫层、防雷设施仅完成钢筋接地极、母线數设、进雷引下线主筋敷设,对厂房室内地面垫层、接地装置(防雷设施)综合单价中未施工部分子目进行了扣除。2、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工程按照质证材料计算,道路部分:路基完成至道碴层,本项目为总价合同,对道路工程综合单价中未施工部分子日进行了扣除,工程量为投标报价数量。3、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工程按照质证材料计算,消防水池部分:结构、抹灰、防水、管线预埋已完成,本项日为总价合同,结构、抹表、防水、管线预埋工程量及综合单价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工程商务标(第三次)报价文件中数据,由于消防水,池防雷设施仅完成钢筋接地极、母线敷设、地极、母线敷设、避雷引下线主筋敷设,对接地装置(防雷设施)综合单价中未施工子日部分进行了扣除。4、本次鉴定未考虑混疑土等结构部位由于长期暴露在室外,造成质量不合格,需要整改的费用。5、工程质量在施工监督过程发现的质量问题,以及工程需要整改费用,由于贵院提供的案卷资料中无具体加固和整改的方案和实施的施工图纸,不具备造价计算条件,故本次未对工程的整改费用进行鉴定。针对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苏州新天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人员陈述:鉴定意见书中的下浮率是根据法院提供的商务报价与最终签定的合同价格相比较得出的。另查明:原告向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情况:2010年7月13日付款50000元,2011年1月6日付款550000元,2011年6月27日付款245000元,2011年9月7日付款100000元,2011年10月10日付款250000元,2011年11月22日付款110000元,2011年10月24日付款600000元,合计1905000元,另由高劲松以出具借条向原告方孔华借款的方式支付60000元,后归还30000元,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共计收到工程款1935000元。原告已向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5000元。上述事实有土建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1份、新建工业厂房钢结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1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205832011051002)1份、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报告[第SF201408081号]1份、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鉴定报告1份以及鉴定人员的陈述、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新天平工审字(2014)679号]1份及鉴定人员的陈述、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新天平审字(2015)1183号]1份、工程款申请表1份、收据9份、借条1份、汇票3份、委托书2份、网银回单1份、电汇凭证1份、律师公函4份、关于再次催促诚达公司履行合同施工义务的函1份、关于再次催促诚达公司加快施工进度的函1份、律师函(2012年7月27日)及邮寄凭证各1份、回函1份、整改通知书2份、解除合同通知1份及邮寄凭证2份、公证书1份、照片3份、关于再次催促美联公司履行质量整改义务的函1份、照片3份(7月29日)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建总承包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严格全面履行。根据查明的事实,导致2012年工程停工主要是因为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不到位,引起民工工资矛盾,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钢结构构件质量问题及因工地大门被封堵导致的重新制作的钢结构构件无法进场施工,由此可认定,是因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和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责任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认为是原告违约,是原告发包的钢结构出现问题,导致工程后续无法完成,对此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律师函、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系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未有效组织施工,配合分包单位,同时也直接导致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无法进场,更换不合格的构件,因此对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土建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达两个月以上,经发包方书面指出后仍拒绝改正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据此提出解除《土建总承包施工合同》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意见,按照工程商务标(第三次)报价文件,新建工业厂房已完土建工程不下浮造价为:2701468.31元,安装工程不下浮造价为:48690.39元,累计2750158.70元;根据土建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该部分合同总价为5200000元,经对新建厂区工程商务标(第三次)报价文件土建、安装不同工程下浮率进行计算,土建工程下浮率33.87%,安装工程下浮率37.76%,下浮后新建工业厂房己完土建工程造价为:1786480.99元,安装工程造价为:30304.9元,合计:1816785.89元,根据鉴定人员的陈述,上述下浮率的主要依据是商务标(第三次)报价文件,该报价文件形成时间早于《土建总承包施工合同》形成时间,应视为主合同对价格下浮率作出变更,因此本院对上述报价文件下浮率不予采用,而根据《土建总承包施工合同》所附的询标记录,土建工程的下浮率计算公式应是5503973-5200000/5503973=5.52%,因合同价实际为5300000元,因此下浮率应为5503973-5300000/5503973=3.71%,因此已完工土建工程款为2648127.81元[2750158.70元*(1-3.71%)]。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认为还有增加的厂门口煤气管道处理费用100000元以及厂区内暗塘处理费用60000元,原告不予以认可,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也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因原告实际已支付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935000元,还应支付工程款713127.81元。对于不合格部分的工程,理应先进行修复,但考虑无法有效区分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范围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由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和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修复价1032845.98元支付修复费用,该费用分摊按照各自实际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比例(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完成工程量因无法鉴定,以其收到的工程款确定)2648127.81/615000,即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担838185.99元,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94659.99元,因原告应支付工程款713127.81元,与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修复费838185.99元相抵,被告应返还工程款125058.18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的赔偿款260000元的请求,因被告均存在违约,导致原告解除合同继续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并结合案件实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建总承包施工合同》于2012年7月30日解除。二、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原告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位于昆山市开发区芙基路东杜鹃路南的工地退场,将该工地交付原告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三、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工程款125058.18元。四、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工期延误的赔偿款8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当事人指定帐户或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32×××600。)如一方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76元,鉴定费328400元,合计378976元,由原告睿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44111元,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67432.50元(剩余167432.50元另案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6。审 判 长 郑 羚人民陪审员 马爱辉人民陪审员 唐琴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筱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