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执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程小华、陈永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华,陈永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127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西洋人民法庭。被执行人:程小华,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永法,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关于原告罗汪与被告程小华、陈永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程小华、陈永法未能主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案件诉讼费义务,本院西洋人民法庭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追缴被执行人程小华、陈永法至今拖欠的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05元(本案申请执行后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程小华、陈永法的各种收入及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人民币35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程小华、陈永法所拥有的价值人民币355元的财物(详见清单)。二、被执行人程小华、陈永法应承担因逾期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利息及相应增加的执行费用另行计算。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程小华、陈永法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显审 判 员  许冬生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林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