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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锦恒、任永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恒,任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黄锦恒,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个体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任永泉,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黄锦恒与任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1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三军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成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