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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施海洋与王成云、汪祝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施海洋,王成云,汪祝胜,涟水县亚华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异39号异议人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工业集中区。法代表人王成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施海洋,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王成云,男,汉族,1976年4月2日出生,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汪祝胜,男,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涟水县亚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洋翔路1号。法定代表人汪祝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施海洋与被执行人王成云、汪祝胜、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涟水县亚华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天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即本案异议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了评估。被执行人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请求撤销苏信房地估字(2016)(法)淮第010014号《房地产评估结果报告》、苏天昊评报司字(2016)第51号《司法鉴定资产评估结果报告》,重新评估,裁定漏评财产的权益归申请人所有。申请执行人施海洋未作答辩。被执行人王成云、汪祝胜、涟水县亚华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查查明,本院以(2016)苏0826执1526号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施海洋与被执行人王成云、汪祝胜、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涟水县亚华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期间,异议人于2016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评估异议申请书,提出有漏评的财产,本院已要求江苏天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漏评的项目进行了补充评估。同时,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对外发出公告,将评估结果告知各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异议期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截止公告期满,本院未收到对该评估结果的异议申请。另查明,本院在执行款项发放过程中,并未收到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申请。又本案已于2017年3月7日执行完毕,已作实体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已于2017年3月7日执行完毕,异议人所有的资产已被本院依法评估拍卖,所得拍卖款项已在规定期限内发放给申请人,异议请求事项已不在本院控制之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