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蓉与被执行人王维河、霍宝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辽0204执1155号本院在申请人孙蓉与被执行人王维河、霍宝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蓉申请将被执行人王维河、霍宝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王维河、霍宝娴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维河、霍宝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万 博审判员 南庆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