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贤光与莱芜万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光,莱芜万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强,李遵法,李贤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168号原告:李贤光,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莱芜万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花园南路44号。法定代表人:吴强,经理。被告:吴强,男,汉族,1976年3月16日生,住莱城区。被告:李遵法,男,汉族,1951年3月25日生,住莱城区。被告:李贤军,男,汉族,1956年8月25日生,住莱城区。原告李贤光与被告莱芜万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强、李遵法、李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送达不能,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提交被告明确住所地或者下落不明的相关材料,以致被告主体是否存在尚不明确,相关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贤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亓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秀莲 微信公众号“”